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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谌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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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25号
  • 案件名称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谌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谌标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25号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滨江路528号。法定代表人:蔡振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庭,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谌标群,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谌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容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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