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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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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60号
  • 案件名称

    郭某某、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某;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61971.39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汾阳市阳城乡孝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的存款16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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