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与马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7民初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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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936号案件名称
王凤与马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金钱;王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7民初936号原告:王凤,女,1996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604141025。被告:马金钱,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10191053。原告王凤与被告马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4日,被告马金钱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7500元。2021年8月22日补打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马金钱拒不还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金钱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借款条据,被告马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凤与被告马金钱系同一乡镇居民并通过朋友相识。2021年7月份,被告马金钱向原告王凤提出借款并向原告王凤提供了收钱码,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的收钱码扫码完成款项交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金钱于2021年8月22日向原告王凤出具借据一支,其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王凤人民币柒千伍佰元整 7500 借款人马金钱 2021年8月22日”。借据立写当日,被告向原告偿还100元,余款再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74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凤与被告马金钱于2021年8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提供收钱码,原告王凤以扫码方式完成了款项交付义务后,原告王凤与被告马金钱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原告王凤可随时主张返还。被告马金钱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据立写当日被告已偿还原告100元,原告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请求被告偿还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辩解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金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凤借款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金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申世芬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世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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