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岐、韩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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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410号案件名称
张孝岐、韩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孝岐;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晓莉,女,汉族。被执行人:牛占贵,男,1956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定边县集镇平安社区,身份证号码:612726195611122710。申请执行人张孝岐与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42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向申请执行人张孝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承担,被执行人牛占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会军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牛占贵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韩晓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于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公积金账户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无公积金账户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韩会军、牛占贵户籍所在地定边县石洞沟镇蒙海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韩会军、牛占贵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韩会军、牛占贵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韩会军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号为:宁A4H088),予以查封。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会军、韩晓莉、牛占贵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孝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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