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金军、胡玉红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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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102号案件名称
樊金军、胡玉红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樊金军;胡玉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102号原告:樊金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胡玉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樊金军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担保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9日,被告请原告担保向何小雷借款,经法院判决,原告偿还何小雷本息82000元,原告已追偿20000元。现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担保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金军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樊思芸系父女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军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樊思芸系父女关系,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徐慧鸣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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