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金军、胡玉红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1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102号
  • 案件名称

    樊金军、胡玉红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樊金军;胡玉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102号原告:樊金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胡玉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樊金军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担保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9日,被告请原告担保向何小雷借款,经法院判决,原告偿还何小雷本息82000元,原告已追偿20000元。现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担保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金军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樊思芸系父女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军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樊思芸系父女关系,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徐慧鸣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