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改侠、逯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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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257号案件名称
逯改侠、逯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逯改侠;逯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257号申请人:逯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武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被申请人:逯改侠,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逯勇与被申请人逯改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逯勇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逯改侠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16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逯勇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逯改侠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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