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尔保、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66号
  • 案件名称

    周尔保、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尔保;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周尔保,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钻石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91MA70J7KXX8。法定代表人:徐信卫。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做出了(2018)陕09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及利息4320元。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周尔保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周尔保支付了30000元,并承诺下欠的28838元于2021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逾期后,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28838元,周尔保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周尔保申请,将被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康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经申请执行人周尔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