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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依拉体、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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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351号
  • 案件名称

    吉依拉体、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吉依拉体;孙庆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351号原告:吉依拉体,男,彝族,1947年10月9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孙庆伟,男,汉族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越西县。原告吉依拉体与被告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依拉体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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