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玉梅、张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92号
  • 案件名称

    冯玉梅、张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冯玉梅;张淑霞;吴少伟;吴国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梅,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张淑霞,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少伟,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国新,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冯玉梅与被执行人张淑霞、吴少伟、吴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玉梅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7469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桂金恒、杨坤、刘兴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张淑霞三个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吴少伟银行存款52.24元、20.00元,网络资金25.28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兴银行存款107.70元,网络资金9.58元、42.04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淑霞、吴少伟、吴国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玉梅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