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学、葛义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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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845号案件名称
刘文学、葛义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文学;葛义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学,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被执行人:葛义岗,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山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文学与被执行人葛义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葛义岗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除银行存款有4211.29元外被执行人葛义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后,已将案款4161.29元划给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3575元,借款586.29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葛义岗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葛义岗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乔审 判 员 黄玉华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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