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娟、马俊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82号案件名称
闫娟、马俊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娟;马俊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闫娟,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马俊峰,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执行中,被执行人马俊峰支付给申请人闫娟3万元人民币,下欠款双方自愿和解定期付款,申请人闫娟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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