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伟、张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81号案件名称
郑海伟、张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海伟;张珏;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郝家洼小区13号楼2单元5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110170056。被执行人:张珏,女,满族,1978年11月0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八路风景御园四号楼1单元2402室。居民身份证:642102197811043727。被执行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油气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40100670409059C。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区二区二组12-221号。法定代表人:郑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海伟申请执行张珏、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执行案件与(2021)陕0603执8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将(2021)陕0603执881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陕0603执882号执行案件,进行合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248号 下一篇 杨成泉、熊细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