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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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77号案件名称
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27332137L。法定代表人:郭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文,曾用名杨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陕0726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强凯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254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文目前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文尚有执行款2548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5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恢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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