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辉、焉志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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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127号案件名称
勇辉、焉志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勇辉;焉志豪;宋德明;吴绪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勇辉,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磊,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焉志豪,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乐训,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审被告:吴绪粉,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上诉人勇辉因与被上诉人焉志豪、宋德明及原审被告吴绪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勇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勇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勇辉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勇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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