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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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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6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郝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郝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郝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定于2021年8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郝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笔借款3万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郝某履行了案件款1万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某于2022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领取1万元案件款同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张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728执46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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