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山、宋建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0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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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00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俊山、宋建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俊山;宋建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0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山,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宋建中,男,汉族,1970年05月15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建中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建中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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