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财高、蔡永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85号案件名称
袁财高、蔡永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财高;蔡永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袁财高,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共和镇转角村毛坪组。被执行人:蔡永龙,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多维国际一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财高申请执行蔡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6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蔡永龙欠申请人袁财高借款本金8万。被执行人蔡永龙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财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财高与被执行人蔡永龙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蔡永龙欠申请人袁财高借款本金80000元,尚欠58157元,该款2021年9月17日已偿还10000元,余款48157从待被执行人蔡永龙在德江中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拨款后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山西中贸联石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6执121号 下一篇 陈翠华、万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9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