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华、康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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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74号案件名称
伍先华、康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伍先华;康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伍先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先华与被执行人康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伍先华依据本院(2019)陕0902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康华返还伍先华加盟费10万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康华于2021年9月9日返还伍先华6万元(已履行),下余4万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返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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