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黄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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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77号案件名称
王文、黄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文;黄光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建华路511号16栋1单元10层11004号,公民身份证号:610624198810030097。被执行人黄光明,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钻采公司家属楼一单元1801室,公民身份证号:612624197402100057。本院在执行王文申请执行黄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王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光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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