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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勇、刘国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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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364号
  • 案件名称

    张国勇、刘国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国勇;刘国亮;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勇,男,1979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刘国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发明,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敏良,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与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支付借款本金3038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758.08元,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及处置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7日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在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自然资源部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发明、金敏良、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发明的网络资金3955.2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金敏良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402.76元、划拨了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3.68元,合计11441.64元,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已经领取了11441.64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发明、金敏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无法查询到该车辆的下落,本院暂时未做处置。无股息红利,无保险理财产品,无金融理财产品。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湘08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有700万元左右的债权,但是因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执行标的高达14599834.93元,该债权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现在分配方案暂时没有出台,故该债权在本案中暂时不宜处置。3、通过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是该公司的房产已经被本院另案和其他多个法院先行查封,在本案中暂时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发明、金敏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浙江省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金华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阳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住房公积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有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赵发明、金敏良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居委会调查走访,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的委托代理人王劲松,依法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查明的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的情况和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发明、金敏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少量存款和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暂时不宜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勇、刘国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赵发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敏良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3872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4758.08元,仅执行到位11441.64元,支付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1.64元后,本案尚有借款本金303872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8558.36元、申请执行费4758.08元没有实现。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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