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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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122号案件名称
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七路90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通,总经理。被执行人: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下马厂村。法定代表人:张正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与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莉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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