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24号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2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王艳梅,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扶文国、李功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11号 下一篇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张某1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