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永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4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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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4945号案件名称
陕西祥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永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祥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永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4945号原告:黄永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被告: 陕西祥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甜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华与被告陕西祥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华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华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后由原告黄永华承担166元。 审 判 员 滕 欣 燕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白 淑 娟 打印及校对:鲁 蔓 年 月 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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