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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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257号案件名称
王某利、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利;王某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257号原告:王某利,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50314XXXX。被告:王某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080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利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利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胡成斌人民陪审员 汪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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