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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利、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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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25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利、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利;王某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257号原告:王某利,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50314XXXX。被告:王某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080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利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利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利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胡成斌人民陪审员  汪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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