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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吉林、周朝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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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619号
  • 案件名称

    蒋吉林、周朝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吉林;周朝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619号申请执行人:蒋吉林,男,生于1955年1月1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周朝双,男,生于1951年4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蒋吉林申请执行周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川16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8月26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执行中,本院以周朝双的其他关联案件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朝双在广安市前锋区蔡家沟电站的分红款,由关联案件进行分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梧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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