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在胜、薛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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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3058号案件名称
汪在胜、薛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汪在胜;薛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3058号原告:汪在胜,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存,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在胜与被告薛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在胜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在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在胜撤诉。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兆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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