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振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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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683号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振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振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83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振旭,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振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融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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