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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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0号案件名称
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丽芳;彭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彭伟,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黄丽芳与被执行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湘122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丽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38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状况,2021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17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彭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彭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已执行到位1380元。尚有1912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 田书 记 员 谢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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