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秋英;潘永中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潘永中,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与被执行人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潘永中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号牌为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现被执行人潘永中以其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病需使用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以其名下号牌为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作担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后,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也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永中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病需使用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也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故本院依法应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潘永中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