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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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秋英、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秋英;潘永中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潘永中,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与被执行人潘永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潘永中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号牌为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现被执行人潘永中以其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病需使用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以其名下号牌为川EA××××的大切诺基牌车辆作担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秋英后,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也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永中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病需使用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李秋英也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故本院依法应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潘永中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潘永中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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