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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卫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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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4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卫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卫国;衡阳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执行人甘卫国,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东阳村王家大屋组。法定代表人孙国淳。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卫国、衡阳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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