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90号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广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0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商广宁,男,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