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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张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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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10号
  •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张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张岳;钱伟燕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10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职位。被告:张岳,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钱伟燕,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与张岳、钱伟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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