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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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1049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永宏;张维维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南路春苑小区1幢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永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宏,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张维维,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永宏、张维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3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威审 判 员 彭 杰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江杰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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