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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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69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小龙;梁明;毛惠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6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28843K。法定代表人:方磊,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拓文飞,系该分行清收人员。被执行人: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东北郊工业园区北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303U。法定代表人:梁小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小龙,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梁明,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毛惠珍,女,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人:王军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系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2220119691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小龙、梁明、毛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张掖市金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梁小龙、梁明、毛惠珍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案件款总额为3673025.06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4026755.49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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