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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梅、郭乖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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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357号
  • 案件名称

    梁军梅、郭乖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梁军梅;郭乖礼;张小平;闫全娃;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357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矫宇,系联社风险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辉,系联社清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小平,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梁军梅,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郭乖礼,男,生于1961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闫全娃,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与被告张小平、梁军梅、郭乖礼、闫全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昱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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