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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荣、黄熙联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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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731号
  • 案件名称

    黄康荣、黄熙联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黄康荣;黄熙联;蒋秀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731号原告(反诉被告):蒋秀根,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110261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忠,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黄康荣,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02022630。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衍松,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熙联,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110726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女,生于1961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10182624,(系被告黄熙联母亲)原告蒋秀根与被告黄康荣、黄熙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乐 审  判  员        柯曾峰人民陪审员        胡  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李  娟书  记  员        郑亚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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