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康荣、黄熙联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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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731号案件名称
黄康荣、黄熙联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康荣;黄熙联;蒋秀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731号原告(反诉被告):蒋秀根,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110261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忠,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黄康荣,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02022630。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衍松,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熙联,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110726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女,生于1961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10182624,(系被告黄熙联母亲)原告蒋秀根与被告黄康荣、黄熙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乐 审 判 员 柯曾峰人民陪审员 胡 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李 娟书 记 员 郑亚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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