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马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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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336号案件名称
万某某、马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马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3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与公司、证劵、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股权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马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马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9月14日履行案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0025元,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彻底结案。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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