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张玲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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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33号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张玲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张玲玲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33号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保全人:张玲玲,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张玲玲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张玲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八里堡支行42XXX66账户内存款442,761.23元(实际冻结32.7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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