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锋、刘林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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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769号案件名称
韩国锋、刘林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国锋;刘林凯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6民初1769号原告:刘林凯,男,生于1997年10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韩国锋,男,生于1985年2月21日,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刘林凯诉被告韩国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林凯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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