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景祥、李国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505号
  • 案件名称

    李景祥、李国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景祥;李国成;杨勇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祥,男性,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国成,男性,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杨**,男性,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刑初1号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祥、李国成与被执行人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刑初1号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关于李景祥、李国成与被执行人杨**福地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景祥、李国成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宏伟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