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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武、郭信忠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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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喜武、郭信忠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喜武;郭信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申请人:李喜武,男,汉族,住广东。被申请人:郭信忠,男,汉族,住宁津。申请人李喜武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信忠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郭信忠名下中信银行账户62176xxxxx0001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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