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武、郭信忠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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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喜武、郭信忠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喜武;郭信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1026号之一申请人:李喜武,男,汉族,住广东。被申请人:郭信忠,男,汉族,住宁津。申请人李喜武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信忠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郭信忠名下中信银行账户62176xxxxx0001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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