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飞、龙求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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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941号案件名称
龙飞、龙求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飞;龙求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1执941号移送部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龙飞,男,1985年4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镇矮红村兴隆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5********。被执行人龙求平,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镇松江村中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龙飞、龙求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飞缴纳罚金10000.00元、龙求平缴纳罚金10000.00元,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1125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龙飞在账户62170020000745712681561上有存款3003.61元,在网络账号[email protected]上有资金1046.09元,共计4049.70元已强制扣划作为龙飞的罚金入国库。两被执行人其余账户有少量的资金,因量小未作处理。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记录,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调查,两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镇矮红村、中坝村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本村均无财产。综上所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百发审 判 员 欧 刚审 判 员 龙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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