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银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1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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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银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银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刘淑萍。被执行人:银卓,2000年2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润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创业大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3、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铭浩审判员 谢铁铮审判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喜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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