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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华、兰志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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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317号
  • 案件名称

    刘忠华、兰志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忠华;兰志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2317号刘忠华、兰志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华与被执行人兰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货款24,200元。本院认为,(2021)吉02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中24,200元的1958元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中24,200元的1958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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