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小彤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121执134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1121执13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小彤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姜小彤;郭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1执1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小彤,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8日,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3日,住甘肃省通渭县。 本院在执行姜小彤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郭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姜小彤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7万元,本息合计22万元。定于2020年11月12日前履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2月1日将相关材料移送对其进行协助查控,且在另案中发布悬赏公告,但至今未能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陕AH××××、甘JL××××、甘J7××××的三辆车,其中甘JL××××、甘J7××××的两辆车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被本院及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陕AH××××的车辆已于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查封,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权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王岳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