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显忠、闫秋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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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23号案件名称
宋显忠、闫秋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显忠;闫秋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闫秋义,男,1969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显忠,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闫秋义与被执行人宋显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显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秋义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报酬及材料款148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从被执行人宋显忠网络账户扣划7845.89元且亦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核查,被执行人仍下欠报酬及材料款13439.11元,执行费1419.27元未缴纳,传统查询中,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 审 判 员 王林祥 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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