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列、邯郸市闽台商贸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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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524号案件名称
李瑞列、邯郸市闽台商贸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瑞列;邯郸市闽台商贸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崔大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524号原告:李瑞列,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明,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闽台商贸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中段南。法定代表人:翁志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大明,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李瑞列与被告邯郸市闽台商贸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崔大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瑞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苗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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