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6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629号案件名称
邓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邓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629号被执行人:邓军,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111830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燕泉路燕泉花园2栋1单元30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的邓军退赔、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21)湘08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即:邓军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受害人胡伟477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8月24日、9月15日、9月24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邓军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9月6日委托桂阳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军名下有相关登记、缴存情况。3、2021年9月15日等本院通过网络多次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邓军名下无收益性保险可供执行。4、2021年9月24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邓军所在地村委会电话调查,对财产情况不清楚。5、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邓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49768元,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祖辉、喻映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569号 下一篇 姜红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