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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定昌、李金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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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09号
  • 案件名称

    刘定昌、李金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定昌;李金云;谭雪;谭敏;谭静;谭婷;王悠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刘定昌,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李金云,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雪,女,200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敏,女,201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静,女,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婷,女,200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雪、谭敏、谭静、谭婷的法定代理人谭德胜,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谭雪、谭敏、谭静、谭婷之父。被执行人王悠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定昌、李金云、谭雪、谭敏、谭静、谭婷与被执行人王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悠明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悠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30日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悠明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悠明在新化县洋溪镇建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3栋1单元301房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系扶贫安置用房,系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于2021年4月23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悠明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保险理财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悠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995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志红代理书记员  曾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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