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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段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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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925号
  • 案件名称

    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段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段勇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925号原告: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隆华路一段277号1栋附301号、289号1栋附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5TX6P38。经营者:徐洋,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花,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勇,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与被告段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隆昌得一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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